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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蔡英文總統下令立法院限期通過「軍公教年金案」與「前瞻基礎建設條例案」,加上近期發生許多爭議事件牽涉總統的職權,重要如「特赦陳水扁」、「補提監委」,近如豪大雨成災「總統的勘災行動」,甚至半年來爭論不休的「一例一休」、「轉型正義」等的推動,明顯造成社會不安、人民對立。



各銀行貸款率利我國《憲法》與增修條文既要總統負起國家元首之責,結婚貸款率利最低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總統也擁有獨立的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首長與檢察總長人事提名權,以及行政院院長任命權。但卻有人說,要使總統成為虛位,不得指揮新車貸款率利試算土地銀行房屋貸款率利比較行政系統,造成權責不符的許多憲政亂象。可笑的是,我國憲法對於刑事責任採取「半套保障」,在任時總統小額借款學生不受訴究,卸任後總統卻要面對無數提告。亦即,依據《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民國96年大法官釋字第 627 號對此解釋,係基於總統為國家元首特殊身分所享有之尊崇與保障,且總統原則上不得拋棄此一特權。但是總統一旦卸任,《憲法》上即無任何保障規定。

以馬前總統涉嫌「洩密案」為例,地檢署顯然忽略93年釋字第585號解釋所稱「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以及有關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等,均有決定是否公開之權力。」這是為了讓總統有效行使憲法上職權必須享有的合理權力(行政特權),以及釋字第627號「總統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的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的涵義。畢竟,司法關說案涉及立法院長、反對黨大黨鞭、法務部長與高檢署檢察長,難道不是國家的重大事件嗎?馬前總統不該行使「行政監督權」或「國家安全權」加以了解案情嗎?又馬前總統將資訊轉述江宜樺、羅智強的行為,是基於「行政特權」的「行政行為」,只能依照行政上「比例原則」檢討是否必要與適當,而不涉及刑事洩密犯罪。其實,前總統陳水扁與馬英九卸任後的責任追究截然迥異,前者著眼於已構成「貪汙不法」,後者可能涉及「行政不當」;在法理上「行政不當」並非「刑事案件」。更何況,縱然是前國家元首仍然身分特殊,動輒傳訊談何禮遇可言!陳水扁「保外就醫」與馬英九「告知司法關說」兩案,造成社會許多議論,追根究柢仍然是「總統憲政職權」規範得並不清楚。因為規範總統職權的,原則上只有《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實體法,缺少一部「總統職權行使法」的程序法,有時導致總統進退兩難。為了國家長治久安,必須趕快立法釐清總統的權責!(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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